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广州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 搬迁补助费标准
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穗国房字〔 2004〕577号)
各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规定, 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 搬迁补助费标准、 临时安置
补助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
(一)东山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房地产
市场评估价格 (本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 20%确定)
低于 3000 元 /平方米的,按 3000 元 /平方米确定。
(二)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
2000 元 /平方米的,按 2000 元 /平方米确定。
(三)番禺区沙湾水道以北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