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港南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温翠菊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穗中法民五终字第 37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广州市荔港南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郭清华,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兴亮,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温翠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刘伟生,南。
委托代理人:温翠菊,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广州市荔港南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荔港南湾房地产公司) 因与被上
诉人温翠菊、 刘伟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09)荔法民
三初字第 129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温翠菊、刘伟生于 2009 年 7月 9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荔港南湾房地产公司支
付从 2008 年 11月 1 日起至 2009 年 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