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严格适用破坏电力设备罪
近来国际铜价大涨,破坏电力设备的案件逐渐增加。 2001年至
2003年,我院平均每年审理该类案件仅 5宗,2004年上升为 7宗,
2005年为 12宗,2006年已增至 18宗,收案数量呈现大幅上升趋势。
我国刑法对破坏电力设备罪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刑罚,但在司法实践
中,对“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识不尽一致,
以致在适用法律认识很不统一, 造成各地定罪量刑标准不一, 混淆了
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何为危害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
安全。 [1]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已经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也包
括虽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但却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
或重大财产的安全。 [2] 破坏电力设备罪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
人的人身与重大财产的安全, 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