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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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材行业职工培训工作的管理, 提高培训质量和办学效益, 根据国家
体改委、国家教委、人事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结合建材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材行业内举办的脱产、半脱产、 业余形式的培训班。 但专业证书
教育除外。
第三条 建材行业的职工培训,要面向企业、面向生产、按需施教,重视思想政治和职业
道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为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推动技术进步和建材工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
施。
第五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 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各类培训班的领导和管理, 建
立健全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对全行业职工培训
工作进行宏观调控、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