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
文件技术审查要则
(试 行)
2002年 3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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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以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为指导各地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定本审
查技术规定。
1.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及公
众利益方面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
1.3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如有突破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应按照
建设部第 81号部长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执行。
1.4 送审文件的清单如下:
1.4.1 勘察、设计合同;
1.4.2 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主要初步设计文件;
1.4.3 签署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4.4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提供的经审查认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工程地
质勘察报告;
1.4.5 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