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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木结构工程施工
基本规定
5.0.1 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 (含层板胶合木加工厂) 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技术标准 (或
制造工艺标准) 、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质量水平的考评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附录 A 的要
求检查记录。
5.0.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由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及轻型木结构与木结构的防护组
成,只有当分项工程都验收合格后,子分部方可通过验收。
分项工程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后验收。
5.0.3 检验批应根据结构类型、 构件受力特征、 连接件种类、 截面形状和尺寸及所采用的树
种和加工量划分。
5.0.4 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控制施工质量:
1. 木结构工程采用的木材(含规格材、木基结构板材) 、钢构件和连接件、胶合剂及
层板胶合木构件、 器具及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 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