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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规定(一)
1、关于重申停止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问题
鲁建标字 [2003]3 号文规定, 96 版《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已于 2003 年 4 月 1 日
停止使用。 但是,有个别工程仍继续执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建设主体各方合
法权益,现重申停止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 ,其原有的配套政策废止,新的计价
政策不能与之配套使用。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工程将
不预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登记备案。
2、关于定额人工单价的问题
鲁建标字 [2008]10 号文规定的 “消耗量定额价目表中综合工日单价” (44元 /工日)指
山东省价目表中的省定额“人工费”单价及“基价” 组成,是全省统一的计价价格,应作
为计取企业管理费、 利润等有关费用的基础。 该综合工日单价不得因合同约定等原因而调整。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