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
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
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
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
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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