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3版
1 总则
1.0.1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
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 对于一般工业建筑(房屋部分)工程设计,设计文
件编制深度除应满足本规定适用的要求外,尚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注:工业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应根据工程性质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1.0.3 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对于技术要求
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 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并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设计的约定, 可在方案
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0.4 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 2、3、4 章条款):
1 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
注:对于投标方案, 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标书要求;若标书无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