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 :大屯煤电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祝某。
一、一审诉辩主张和事实认定
上诉人大屯煤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以下简称建安公司) 为与被上诉人祝某建筑工程项
目管理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6)苏民初字第 1号民事判决,向
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994 年 9 月,大屯煤电公司为解决职工住房,决定建设十一村住宅小区,该
小区建筑面积 158000平方米,包括住宅、商业网点、配套小学及幼教等设施,大屯煤电公
司将全部工程以承包责任书形式交给其下属法人单位建安公司负责全过程建设, 要求小区总
工期 26个月,从 1994 年 11月开始到 1996 年底全部竣工,同时在责任书中希望建安公司
全力以赴,充分利用现代管理手段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