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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给 水 排 水 设 计 规 范 G B 5 0 0 1 5 - 2 0 0 3 ( 2 0 0 9 版 ) 强 条 汇 编
3.2 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 2.5 倍。
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
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
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 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
入管上设置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