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的管理,依据《建
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
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企业可按本细则的规定自愿申请标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标识仅是对企业某品种的标准规格门窗产品的
节能性能指标的一种客观表示,包括证书和标签。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标识试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批准标识试点工作
的相关管理文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标识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与监督:
(一)起草标识试点工作的有关管理文件;
(二)组建和管理“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标
识专家委员会”);
(三)审核并确定“建筑节能性能标识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