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 [2000]50 号)
2004-05-2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 ,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
设计合同》 (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 )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 (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涉外工程等 ),
其勘察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第三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
有关规定。
第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以下简称
乙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 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