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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关键词:非法转包,解除合同,最高院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06)民一终 42号
【审理日期】 2008.04.17
【案件分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全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新疆新世纪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青岛建设集团公司。
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原审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的事实
2000年 8月 28日,成功公司与青建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
充条款》,约定成功公司为成功广场综合楼工程的建设方,青建集团为施工方,
建设成功广场综合楼。合同约定工程暂估价款为 5800万元,并约定了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 2001年 4月 24日,青岛建行向新疆成功科贸有限公司出具了《承包
保函》,该函中青岛建行明确表示愿为青建集团履约提供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