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施工合同
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泰安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人员: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安全合同。
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明确责任人,随时检查安全隐患情况,
消灭不安全因素,并作好记录。
二、对进行的安全防护用品, 机械设备、 电气产品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
后方可使用,使用不合格产品及未经检查验收而使用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由乙方负责。
三、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区域动火时, 应事前向甲方申请, 经批准并同时
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采用相应
的消防安全措施,设专库保管。
四、施工中如因乙方人员违章指挥,违反安全纪律,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而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其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
及时报告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