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流程( 3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
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
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
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
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
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
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
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当主体施工到一层平口时 (含地下室);构筑物主
体施工到 3m时;设计深度 5m以上(含 5m)的基
坑施工到 2m时,施工单位填写 《施工安全许可证
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