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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xxxx事务所接受被告 xxxxxx(以下简称“管理人”)的委托,指
派 xxxxx律师担任原告 xxxxx诉被告 xxxxx普通破产债权纠纷一案的代
理人,根据庭审情况,现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地基强夯工程款 28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 工程价款以
实际验收结算为准,而原告与 xxxxx(以下简称“ xx公司”)并未对
该项工程进行验收结算,现原告仍拒绝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做工程造
价,故在实际工程量无法确定的情况下,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
额 280万元不予认可。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
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根据《山
西联盛设施农业项目地基强夯工程施工合同》 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之规定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