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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申报指南
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
理规定》(公安部第 106号令)的要求,对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
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
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
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
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
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
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
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