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基本程序
1. 委托和受理程序
1.1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 “咨询单位 ”)在接
受委托前,应向委托人出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
由委托人验证咨询单位是否具备委托事项的相应资质。
1.2 咨询单位业务受理人对委托审核的工程结算是否
具备审核条件进行查验。
1.3 经查验具备审核条件的委托项目, 受理人提请咨
询单位负责人同意受理。
1.4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签订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监
制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
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2. 审核准备程序
2.1 审核项目受理后,咨询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审核
范围、复杂程度组成项目审核组或指定项目负责人、专业咨
询员。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造价师担任,专业咨询员必须
是注册造价师或具备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编审资格。
可能影响该项目公正审核的人员应当回避。
2.2 项目负责人接受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