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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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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
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以下简称保证金) 是指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
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
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
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年,最长不超过 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
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
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