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运行 [2003]21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 ,经贸委(经
委),建设厅(建委) 、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 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特制定了《建
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附: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产品质量法》 ,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