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 [1998]213 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我们
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附: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
知》(国发 [1998]23 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
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直辖市、 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 新建商品住房 (包括经
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