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8 号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已于 2003 年 7月 1 日经第 11
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4 年 1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三年十月十日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
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
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 (包括轻轨高架部分 )。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
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
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