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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
决定》已于 2018年4月28日经生态环境部第 3次部务会议通过 , 现予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2018年4月28日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
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
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 “环境保护部” 修改为“生态环境部” 。
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