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4年 5月 26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 98号令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 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 (以下简称征地) 实施房
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拆迁,并需要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 (以下简称被拆迁人)
补偿安臵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房
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划、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房屋
拆迁补偿安臵工作。
第四条 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 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