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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为引导和规范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 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
责任,快速处置初起火灾, 提升单位火灾自我防范能力,制定本
标准。
一、建设原则
除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 均应建立微型消防站, 鼓励
非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以“救早、 灭小”为目
标,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标准建设,达到“1 分
钟响应启动、 3 分钟到场扑救、 5 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二、分级标准
单位微型消防站分为三级:
(一)设有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同
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共用消防控制室的, 应按照一级微型消防
站的要求分别独立建站。
(二)无消控室、 员工人数在 10 人(含)以上的重点单位,
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