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令第 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2年 3月 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6月 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
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