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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 工程建设管理与考核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工程部为工程建设的责任部门。
第二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标准:
工程全面完工(含外墙装修) ,建设工程用地红线(或该栋建筑
物相邻 30 米)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含屋面)按照批复的总规要求
全面完工(含地下室及地下机械停车库) ,所有临时建筑、构筑物拆
除完毕。
主体工程完工后 90 天内,须达到上述工程竣工标准。否则,每
超一天,扣罚工程部经理 100 元、开发部经理 100 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交楼标准:
各项工程全面完工, 在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前完成相关验收并取
得以下验收合格证书或意见书(根据当地文件要求需要) :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质量监督意见书;
3、人防验收备案表;
4、消防验收意见书;
5、环保验收意见书;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交楼许可证。
主体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