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各房屋拆迁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 88 号,以
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城市
房屋拆迁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拆迁期限问题。房屋拆迁期限原则上以被拆迁房屋的数量确定,并由房屋拆迁
管理部门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被拆迁人在 50户以内的,拆迁期限为 3个月; 51户至
100户的,拆迁期限为 7 个月; 101户至 150户的,拆迁期限为 9个月; 151户至 200户的,
拆迁期限为 11 个月; 201 户以上的,拆迁期限为 1 年。
二、 关于安置住房套型面积问题。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各种套型的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
于以下标准:
(一) 一套一: 42平方米;
(二) 一套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