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保
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成都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等五城区(含高新区)区域内
建筑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适用本规定。
五城区以外的各区(市)县建筑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术语含义 )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进行的以 ±0.00 检查、规划巡查、竣工规划核实等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管
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五城区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义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