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 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房地产
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 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 向
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
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
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 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
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