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 [2000]211 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和材料的见
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 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 应
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 由
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 并送至经
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
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
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