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0 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已于 2000年 6月 26日经第 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
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2000年 6月 30日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
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
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
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
定。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
务。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