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第一条 租赁房屋地址: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赁期限届
满,乙方如需继续租用时,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
在同等情况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但双方因按租赁期满后租赁房屋
所在的市场价格浮动情况另行签订合同。
第三条 面积、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纳方式:租赁房屋使用面
积为 平方米,租金为 元/年(大写: ),租金每一年交纳一
次,不含水、电,暖。
第四条 承租人负责由各级政府或部门布置、摊派的相关费用,
负责所涉税事宜及税款,负责办理相关经营业务手续。
第五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承担: 属承租人违反出租方规定人为造
成设施设备损坏所产生的维修费用。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承担:室内照明、门窗、电路线(材料
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出租人允许承担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