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招投标资格审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 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 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资格预审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 资格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干预、影响资格预审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 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六)确定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