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改价格 [2011]534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
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 进一步优化企业
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规范收
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 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
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 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
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 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
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1 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
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 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
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