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69号)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 2002 年 1 月 30 日国务院
第 5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年 7月 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 OO三年一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
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
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
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
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
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