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后方能营
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必须悬挂在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
监督部门复核,逾期 3 个月未复核,原 “卫生许可证 ”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
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及用品用具必须符合 GB9664 -
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
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
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 “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上岗,并按
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凡设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
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卫生间应有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