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 (国发
[1992]66 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于政府性基金,收入金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
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
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
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
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
设单位”),应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