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
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指 《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三条规定的消防设
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依据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
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完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
备案、抽查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消防服务。
第二章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与级别管辖
第五条 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负责组织以下建设工程
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一)建筑高度超过 1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