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8号令, 根据 78号令进行修改, 2015年 7月 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
全技术规程》 (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建立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