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施工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
据《企业财务通则》 ,结合施工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施工 (以下简称企业) ,包括全民所有制企
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
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 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 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
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 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依法计算缴纳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