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安全办
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监制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教 育 记 录
地点 主持人 讲授人
记录人
教育内容:
一、 学习《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 。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
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
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 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