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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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条 工程开工前,公司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部门、项目部相关施工
技术人员应当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的施工
图设计文件交底,充分理解设计意图,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施工图设计文
件及设计交底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及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
计,指导施工作业。
第 2条 除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外,下列工作内容,必须单独编制专项
施工方案:
(1)开挖深度超过 5m(含)的基坑、基槽的土方开挖;
(2)模板施工;
(3)外脚手架搭设和拆除;
(4)施工临时用电系统;
(5)大型机具安装和拆除;
(6)新技术、新工艺应用;
(7)可能影响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的施工工序;
(8)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编制专项
施工方案的。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