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日照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使用
功能,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 、《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以及
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
验收),是指 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 (-物业公司 -),
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
宅工程竣工验收前 ,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
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 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 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
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工程
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 住宅工程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