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 人双方的合法权
益,根据国务 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云
南省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 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
及其附属物的 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房 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管理工作 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 或个人,必须持昆明市计委和
规划部门批准 的文件、拆迁安置资金、安置房 源情况、相关单位的担保书
等有关证明资 料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 审查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
可证》,并发 布《房屋拆迁公告》后,方可进 行拆迁。
未经拆迁 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自行 发布《房屋拆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