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的通知
建市 [2012]46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 、工商行政
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工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国资委管理的有
关企业: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00
-200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12-0202),
现印发给你们, 供参照执行。在推广使用过程中, 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
市场监管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00
-2002)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