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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
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
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 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
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
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