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2009 年 4月 16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 [2009]57 号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
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该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12 号)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
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资产损失,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 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
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
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
或者政府责令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