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
(2002 年 8 月 5 日)
为了维护、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经济秩序,正确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1 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
2 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 可
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
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
3 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 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 应追加实际施工作共同
4 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而被挂靠建筑
5
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
6 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 其他联
7 两个以上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或个